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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嵇惠娟 - 輔導室公告 | 2016-01-13 | 點閱數: 397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 月 8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40185086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並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之 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其中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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