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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儀甄 - 教務處公告 | 2015-12-23 | 點閱數: 446

 

一、依據教育部 104年 12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40145109A 號函辦理。

 

二、推薦對象及組別:受推薦者應為就讀國內之下列學校,並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在學學生:

(一)國中組:本市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 104 學年度學生。

(二)國小組:本市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 104 學年度學生。

 

三、推薦條件:

(一)受推薦人應處於逆境之中,仍能奮發向上、樂觀進取,且具下列條件之一:

1、發揮服務奉獻、孝行表現、友愛行為、體恤他人等情懷,對社會風氣有良善影響,足堪楷模者。

2、語言、藝術、薪傳技藝、技能、科學、科技、資訊、體育或其他領域,具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者。

(二)受推薦人如曾獲得全國總統教育獎者,不得再參與評選。

(三)受推薦人如曾獲得全市總統教育獎優等者,不得再參與評選;曾榮獲全市特優參加教育部複審但未獲全國總統教育獎者,於同教育階段可再參與評選,以一次為限。

(四)屬不同教育階段,提出新具體事蹟及佐證資料者,不受(二)(三)限制。

 

四、 2016 總統教育獎初審作業實施計畫及相關申請表格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