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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靜雪 - 學務處公告 | 2015-08-19 | 點閱數: 495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暨本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8 條規定,本府所有教師均應於每年參加 4 小時環境教育且內含 2 小時低碳環境教育。


二、巿府購置公播版環境教育影片於授權處,相關環境教育影片內容大綱、公播版環教影片授權撥放處與聯絡窗口人員(詳見附件)。

三、預借閱影片時,請務必先與聯絡窗口人員聯繫,填寫環境教育影片借用申請表(如附件三),並檢附借用人證件影本一份,完成借用手續後方可領取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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