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市 113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計畫辦理。
二、賽程表各類組所標示「建議報到時間」僅供參考,確切報到時間得依比賽現況為主。
三、相關證件與名冊請務必帶齊,並預留檢錄時間,完成檢錄後請勿任意離開,以維參賽權益。
(一)團體項目除行進管樂不進行個別資格檢錄,僅就人數進行檢點之外,其他各類組參賽者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參賽者名冊」2 份供查驗。
(二)個人項目各類組參賽者於比賽當日應攜帶附照片學生證或附照片在學證明。
1.小學個人項目: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附照片之在學證明、或附照片之學籍證明、或護照或身分證取代;不接受嬰兒時期照片。
2.高中職及大專組參賽者,附照片且已核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或附照片在學證明。
四、參賽者名冊需蓋大印及騎縫章,建請各校準備職章或印章,報到時如有修正事宜可儘速處理。
五、若有候補人員,請依本比賽計畫規定填寫,並於報到時連同音樂比賽參賽者名冊送交承辦單位驗證。另遞補人員須為原參賽者名冊內之候補人員。
六、如參賽者行動不便有輔助需求者,請於報到時告知工作人員。
七、團體項目之每位參賽獲獎學生(含特優、優等、甲等)可獲頒獎狀一幀(請各校自行套印,格式如附件),音樂比賽獎狀及音譯檔案有校正,請於比賽當日由各團隊之帶隊老師領取,當日如未領取,請於各場比賽結束 1 周內至各承辦學校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