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辦理(如附件)
二、依家庭教育法第9條第3項規定,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及學校 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 育專業研習時數。
三、依教育部113年7月23日及8月29日會議決議,有關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 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 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 (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四、請各校落實執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4 小時專業研習,以提升家庭教育知能,達初級預防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