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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邱儀甄 - 輔導室公告 | 2024-10-11 | 點閱數: 4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919日臺教社()字第1132403085號辦理(如附件)

二、依家庭教育法第9條第3項規定,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及學校 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 育專業研習時數。

三、依教育部113723日及829日會議決議,有關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 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 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 (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四、請各校落實執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4 小時專業研習,以提升家庭教育知能,達初級預防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