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考量實務上降雨、土石流 影響上班上課情形,係以氣象、土石流警戒預報、實際觀測,以及致災情形綜整研判,為更符作業實際作業需要,增列已致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七條)。
二、 為及早完備汛期來臨前之各項整備作業,爰將辦理通報作業講習期限修正為四月十五日前。(修正條文第十六)
三、 為利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於面臨人為及意外等非天然災害之停止上班及上課相關規範有所準據,爰增列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列之非天然災害,及核子事故以及其他人為或意外災害之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