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秘書處府秘總字第 1121034995 號辦理。
二、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第 63 之 1 條、第 63 之 2 條,係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含逕行舉發),有關駕駛人處以記點、講習、吊扣、吊銷駕駛執照等行政罰之相關規定,茲擇要說明如下:
(一)汽車駕駛人於 1 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 12 點者,吊扣駕駛執照 2 個月; 2 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 2 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逕行舉發違規,如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 1 年內違規紀錄每達 3 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 2 個月;非逕行舉發違規 (如警察直接開罰), 3 個月內每達 3 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 1 個月。
(三)若為租賃公務車輛,因逕行舉發違規行為,而未辦理違規轉歸責實際駕駛人者,將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 2 倍(違規記點或道安講習)或 3 倍(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罰鍰。
三、承上述,貴校如有違反旨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遭舉發開罰情形,應落實歸責於實際駕駛人,避免公務車輛(含租賃)牌照遭吊扣,或處以倍數罰緩,損及貴校權利之情事。
四、依車輛管理手冊規定,車輛管理應落實調派使用確實登錄、注意行車安全、遵守交通法令規章及禁止違規駕駛等等,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建請轉知貴校單位車輛管理者及駕駛,確實遵循相關法規。
五、如需查詢交通違規轉歸責事宜,請上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服務網網站「交通違規轉歸責專區」(政府短網址: https://gov.tw/ME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