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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國明 - 教務處公告 | 2023-08-16 | 點閱數: 57

一、申請期間:112 年 9 月 8 日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對象: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 111 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 85 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