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二、請各校通報人員務必熟稔要點規定,落實依時限及通報事件類別之事項至教育部校安通報系統進行通報,各類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
(二)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 72 小時。
(三)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 2 小時。
三、若遇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含師對生之不當對待)事件,請務必於知悉起 24 小時內同步進行社政通報(關懷 e 起來-線上通報)。
四、如發生重大校安事件,亦請學校同步向駐區督學及本局業務單位通報,俾利本局掌握學校處置情況。
五、未依規定通報者,除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外,應依要點第 12 點第 2 項規定檢討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