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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筑琪 - 學務處公告 | 2023-04-11 | 點閱數: 134

說明:

一、 依據旨揭原則第 2 點規定,戶外教育為學校課程與教學之一環,請確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辦理。

 

二、 依據旨揭原則第 7 點:「特別注意安全,膳食、住宿及活動場所應具合格建築使用執照、營利事業證等,交通工具租用請確依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擬訂具體作為,落實辦理,以確保教學活動安全。」 爰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上述各事項請務必妥適安排,尤應注意辦理地點之合法性及安全性,並納入契約規範實施。

 

三、復依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四、承上,如涉委外廠商提供人力帶領學生活動服務,亦應恪遵說明三之規定,且亦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得有侵害兒童權益情事發生。

 

五、另各校隨隊人員亦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時介入協助活動之進行,以善盡學生輔導管教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