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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展 - 本站消息 | 2023-02-08 | 點閱數: 57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受理申請

符合資格者於 3 月 1 日前提出申請。

 

「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一、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奮發向學,提升教育水準,以培養優秀人才,貢獻國家族群,並培育其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且為國內大專校院以下學校之在籍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三、現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1. 國民小學二年級以下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五分以上;三年級以上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 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3. 高中(職)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4. 大專校院學期修習學分達十六學分,且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 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 1 ) 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 2 ) 取得中高級以上考試認證。
2.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 1 ) 縣(市)級:前三名。
( 2 ) 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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