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2 年 1 月 30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120002507 號函辦理。
二、培育辦法-為培育學業及特殊才能有優異表現之學生,使其成為有用人才以回饋社會
(一)培育對象-基金會培育之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學業優異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大二(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在學學生,學業成績優異,或論文水準優異者。
( 1 )大學部:
大學學業成績每學期均達八十分以上,且成績達該系前 10%以內,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之在學學生。
( 2 )碩士、博士生:
學業成績及論文水準優異之在學學生。
2.特殊才能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在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表演相關領域,表現優異,且近三年曾參與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國內全國性個人比賽,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 2 )於教育部公布之最新年度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刊載之體育競賽種類中,個人競賽項目成績表現優異,近三年曾入選國家代表隊或培訓隊,或曾參與國際性具規模之比賽以及國內由中央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個人競賽項目,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