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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佳珍 - 學務處公告 | 2022-06-20 | 點閱數: 9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6 月 14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12702398 號函 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環境 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 效期限為 5 年,期限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 延之有效期限為 5 年」。

三、為因應 COVID-19 疫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滾動式調整環境 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數位課程時數採計原則,依環境教育人 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郵戳為憑)以前申請展延者,數位課程採計將不 受 15 小時限制。

四、另請學校務必確認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辦理情形,並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 https://elearn.epa. gov.tw/)更新認證人員資料。

五、檢附認證申請說明 1 份,倘有相關問題諮詢,請洽教育部委 辦團隊育成環保有限公司,電話:(02)6630-9988 分機 121 或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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