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 104年度中等學校教師調動作業業於 104 年 5 月 14 日於新興國民中學辦理完畢,本市中等學校共有 95 位教師申請市內介聘,共有 27 位教師成功介聘。互調多角調教師確認成功名單,將於第 3 次委員會會議確認後公告之。
二、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2 項規定「對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審查聘任教師前,應至教育部全國不適任教師系統查詢,除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暨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外,各校應予聘任。」
三、請各校教師依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報到時請檢附相關證件(教師證書正本、原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及臺南市 104年度國民中學教師委託聯合介聘他校服務報到單)。
四、依據本市 104年度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分發期程,請各校依建議達成名單於 10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前召開教評會審查(審查時間學校自訂,接受審查教師核予公假登記,惟課務自理),倘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暨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教師,請於104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前將教評會審查結果清冊(如附件 2)傳真至新興國中教務處陳主任(Fax :2657124, Tel :2920085 請以電話確認),傳真抬頭務必填寫「教務處陳主任」收,逾期視同同意聘任介聘教師。
五、次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22 點第 8 項規定,)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規定日期前攜帶介聘報到通知單、教師證書正本、原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等證件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未於規定期限內前往新介聘學校報到者,視同放棄介聘,留原學校服務。無故未報到者,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且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但未通過教評會審查者,需留原學校服務,而其他連帶調入教師則無條件依原介聘順序逆向退回原服務學校。
六、再依臺南市 104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決議,本市所屬教師自 104 年起,若放棄他縣市介聘,除 10 年不得參加他縣市介聘外, 3 年內亦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若放棄市內介聘,除 10 年不得參加市內介聘外, 3 年
內不得再申請他縣市介聘。
七、達成介聘之教師未於期限內到校報到,請該介聘學校於104年 5月 15日(星期五)下午 2 時前將教師未報到清冊(如附件 3)傳真至新興國中教務處陳主任(Fax :2657124, Tel :2920085 請以電話確認),傳真抬頭務必填寫「教務處陳主任」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