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4 月 20 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 1110052438 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暫停實體課 程,實施標準規定如下:
(一)各級學校因應疫情實施暫時停止實體課程期間時,應於確保學生學習品質之前提下,學校教職員生以彈性措施 進行線上同步或兼具非同步之混成式遠距教學、使用遠 距教學教材或學習平臺系統進行教學及討論,且學校亦應提供教師所需軟硬體設備並協助教師進行遠距教學, 以使學生學習不中斷。
(二)教師為「確診個案」者,課務得由學校排代。
(三)教師為「密切接觸者」者,進行遠距教學。
三、學校暫停實體課程期間,教師授課說明如下:
(一)師生同時居家隔離/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進行遠距教學。如教師因身體狀況無法進行遠距教學,經學校核給防疫隔離假,其所遺課務得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 學校進行課務排代進行遠距教學。
(二)教師居家隔離,學生在校上課:課務得由學校以遠距教學、調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進行課務排代;採遠距教學 者,國中小得比照高級中等學校跨校選修或預修課程數 位遠距教學實施要點,排定教師擔任數位遠距教學科目 之合作教師,協助班級經營、秩序維護、課程輔助、設備或系統操作,以維持有效教學。或以陪讀人員協助教 學設備或系統操作準備及秩序維護等事宜。
(三)教師在校授課,學生居家隔離:得採線上同步或混成方式進行教學。
其他相關說明,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