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4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40026 號函。
二、依「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另依「教師法」第 32 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合先敘明。
三、依據本市 110 學年度上學期體罰問卷調查結果,仍有部分學校疑未落實「零體罰」政策及遵守「教育基本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各校強化預防措施,依教育部 110 年 2 月 11 日修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舆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加強宣導有關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即為違法處罰,以維護師生權益。
四、另貴校倘知悉教師疑有體罰學生情形,請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等法令規定進行通報並釐明妥處,以符法制,相關行為倘經查屬實,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本局所屬學校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屬實之懲處參考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處理。
五、綜上,請持續透過各項相關研習與會議,強化教師輔導與管教策略及專業知能,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管教及輔導學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