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8日臺教資(六)字第1100169269號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5年」。
三、為因應COVID-19疫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滾動式調整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數位課程時數採計原則,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規定於110年12月31日(郵戳為憑)以前申請展延者,數位課程採計將不受15小時限制。
四、檢附認證申請說明1份,倘有相關問題諮詢,請洽教育部委辦團隊育成環保有限公司,電話:(02)6630-9988分機121或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