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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設備楓 - 教務處 | 2024-04-09 | 點閱數: 762

臺南市 112 學年度永福國民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評選辦法

  • 依據:
    • 教育局「臺南市 112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南市教課(一)字第 1130373552 號函發布)
  • 目的:
    • 注重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落實五育均衡之教育理念。
    • 鼓勵學生培養良好品格情操,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 透過公開表揚,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
  • 辦法:
    • 給獎項目: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 給獎名額及資格:
  • 學年度畢業班級數乘以 3 倍為上限,本校市長獎獎項共 15 位(含市長優學   獎),每人限申請一項。
  • 市長獎獎項及名額:市長優學獎每班 1 名,其餘獎項每班共 1 名,總共 10 名名額獎項。另 5 名名額獎項,由畢業班級間共同評選。
  • 畢業班級內共同評選:各班就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每一獎項一位積分最高分者進行評比,依分數選出最高分的一名獎項。
  • 畢業班級間共同評選: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由上述五項獎項中,每一獎項一位積分最高分者進行評比,依分數選出最高分的 4 名獎項;另,市長勵志獎 1 名。(若此獎項未有人申請,其名額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決議回流至其他獎項)

(五) 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附件一:學生切結書)

(六) 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本校

    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三、申請日期: 113 年 4 月 9 日~113 年 5 月 8 日。

四、給獎評定標準:除市長優學獎和市長勵志獎外,下列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一)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間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 (依據「臺南

    市國民小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

(二)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

    有傑出表現者。

(三)市長科技獎:在數學、自然與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兩個領域各占

    百分之五十。

(四)市長藝術獎:在藝術領域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五)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六)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

    有傑出表現者。

(七)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

    者。

(八)其他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1. 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1)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 1 名可得 6 分,第 2 名可得 5 分,第 3 名

   可得 4 分,第 4 名可得 3 分,第 5 名可得 2 分,第 6 名以後可得 1 分,

   獎狀採計至第 6 名止。

(2)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2 。

(3)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3 。

(4)校內比賽得獎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5)團體獎部分依第 1 目至第 3 目折半給分。

  1. 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1)依第四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名次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最

   高以 10 分為限。

(2)團體獎部份依本款第 1 目折半給分。

(九)得獎名次非以第四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如附件

    二;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

    以比照認定之。

(十)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十一)前述特殊表現獎項之內涵應符合個別學生所申請之項目,例如語文類獎

      狀作為市長語文獎之特殊表現。各項市長獎應依本校之畢業生市長獎評

      選積分審查表(附件三)進行審查。

 「校內特殊表現」類別認定如下,未列出之項目與名次由審查委員會認定:

      1. 市長語文獎: 永福小博士、永福小碩士(最多採計 1 張)、學藝競賽語文類、報社投稿(需換製成校內獎狀)、永福通訊投稿(最多採計 3 張)、小小文學家(最多採計 6 張)、布可星球、英檢。
      2. 市長科技獎: 永福小博士、科展及獨立研究獎狀。(分別依全國、市級、校級累計計分)

3.市長藝術獎: 音樂班術科成績優良獎狀、學藝競賽書法與繪畫類、永福小

  歌手、永福小樂手、永福好聲音(永福小歌手、永福小樂手、永福好聲音合

  計最多採計 6 張,以校內第六名(入選)採計)。

4.市長體育獎: 運動賽事個人或團體賽獎狀核發名次之項目,運動小鐵人(最

  多採計 3 張)、路跑(最多採計 6 張)。

5.市長嘉行獎: 班級模範兒童獎狀、品格模範生獎狀、自治市小市長、小志

  工、自治幹部證書、糾察隊、生活領域綜合表現優良獎狀(最多採計 3 張)、

  愛心小天使(最多採計 3 張)。

6.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奉獻,如總統教育獎、身心障礙模範兒童等……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7.未列出之特殊表現獎項與類別之認定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於審查時討

論是否採用。

  • 其它注意事項
    • 校內成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成員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各處室主任、畢業班導師、教師代表與家長代表。
    • 校內「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決議 112 學年度市長獎不得與議長獎、校長獎、區長獎和家長會長獎等重複領取。
    • 經委員會討論決議,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不符合申請資格。
    • 截止收件日後,不可更改欲申請之市長獎項目。
    • 截止收件日前所進行之比賽項目,尚未拿到獎狀,以教育局或學校公告為主。
    • 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為該給獎項目之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 評選過程應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並作成會議紀錄留校備查。
    • 本計畫經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通過,經校長核定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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