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於期限前將推薦表件(含電子檔光碟)寄達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辦理。
一、「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相關規定略以:
(一)第2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二)第3點: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之具體績效。
(三)第4點: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本局提出推薦。本局至多提報6名至教育部複審。
(四)第6點: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第7點之1: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二、有關受推薦人員品德操守部分,請於提出推薦時確實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