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0年 11月 24 日府衛心字第 1101331680 號函辦理。
二、知悉個案有自殺行為,於 24小時內至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 https://sps.mohw.gov.tw/)進行線上通報作業,或填寫「臺南市政府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傳真至衛生局心理健康科。
三、知悉個案有自殺意念:以簡式健康量表(BSRS-5)進行危險性評估並提供必要協助,轉介高風險個案需同時符合以下 3項標準。
(一)簡式健康量表( BSRS-5 )總分達 15 分以上。
(二)簡式健康量表( BSRS-5 )自殺想法檢測結果達 2 分以上。
(三)達高自殺風險個案條件任何 1 項者:
1. 再自殺個案(指再次有自殺行為者)。
2.本次自殺方式為上吊、燒炭、汽車廢氣、開瓦斯、跳樓或喝農藥者。
3.個案陳述有具體自殺計畫(包含明確的時間與自殺方式)。
4.65歲以上獨居、無家庭、社會支持薄弱或久病不癒之老人。
(四)針對尚未介入及評估者,如施測校園生活問卷得知有情緒困擾者,建議先轉介至輔導室進行進一步的評估與協助,必要時轉介三級心理師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