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水筆仔勵志獎學金申請作業要點辦理。 二、設籍本市 4 個月以上,在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具有學籍之學生 (一年級新生除外),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 金: (一)單親家庭且經導師認定家境清寒。 (二)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各學習領域均達甲等以上。 三、申請書及應備資料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彙集造冊,於 110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一)前,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彙辦 (信封上請註明「110 年度水筆仔勵志獎學金申請」字 樣)。 四、申請資料應包含上開申請作業要點所列應檢附資料及經費 收支清單、印領清冊及領款收據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