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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生教組 - 學務處 | 2021-08-03 | 點閱數: 195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7 月 2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1831B 號函 辦理。 二、旨案未領有健保卡孩童之家庭,並考量補貼孩童實際照顧 者,爰教育部修正旨揭作業須知,增訂「郵局櫃檯領取」 管道: (一)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儲匯業務之郵局櫃檯領 取。 (二)領取時間:自 110 年 7 月 15 日起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 (三)領取方式: 1、孩童已領有健保卡者,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 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 及孩童之健保卡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 取補貼之現金。2、孩童未領有健保卡者: (1)有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者:由孩童之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 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及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 分證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取補貼之 現金。 (2)無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及身分證正本者: 甲、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 寄送下列證明資料至教育部國教署審核: (甲)證明申領人為孩童實際照顧者之切結書。 (乙)孩童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丙)申領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乙、孩童之補貼尚未領取且經教育部國教署審核通過 者,由教育部國教署函文通知申領人攜帶下列證 明文件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辦理申領作業: (甲)教育部國教署審核通過之通知公文正本。 (乙)孩童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丙)申領人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三、旨案同一名孩童之補貼,其經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其中一人領取後,其他人均不得再透過網路、金融機構自 動化服務設備或臨櫃任何一種管道再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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