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4 月 20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035289 號函辦理。
二、原住民族實驗班設立宗旨為發揚原住民族特色與精神、傳承原住民族文化,並非提供培育特
殊才能學生之目的,爰國中小階段原民實驗教育專班學生入學方式仍應依國民教育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由地方政府劃分適當之學區(包括以全縣市為一學區之方式)由學生依其意願入學。
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國民中小學階
段原民實驗班明定以專班為之,且原住民學生人數應符合組成比率,爰所設原民實驗班得不受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