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執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臺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調查認定等事宜,特設臺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並訂定旨揭設置要點。 二、檢附旨揭設置要點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