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
(二)臺南市政府102 年5月27日府人給字第1020449355 號函。
(三)臺南市政府103 年2月10日府人給字第1030105412 號函。
(一)自即日起至107年 7月 31日前辦理完竣。(未於本計畫實施期間參加活動之人員,視為放棄,不得再要求個別補助或發給代金,剩餘經費一律依規定退繳公庫。)
(二)旅遊參訪活動,應利用公餘時間(含例假日)辦理,不得於辦公時間以公假方式辦理及登記為教職員工之進修時數。(臺南市政府102年5月27日府人給字第1020449355號函)。
(一)補助項目以門票、交通費、餐飲費、住宿費、旅遊平安保險費等旅遊參訪必需項目為限,每人補助最高新台幣800元,且僅限補助1次,其所需經費由本年度編列之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二)已報名者,因故未能參加該次活動,於當年度不得再申請經費補助。(行政院主計處90年7月20日臺處忠字第06106號函)
於活動辦竣後一週內,檢齊原奉核定之活動計畫書正本(附件 1)、印領清
冊(附件 2)及參訪活動成果電子檔(附件 3)各 1 份,併附發票或收據等支出憑
証,送本校人事室辦理核銷。
(一)統一發票:須加蓋店章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章未載明負責人者,須另加蓋負責人私章。收銀機用之發票(應登打本校統一編號 69552512),不可以個人名義開立,購買物品以編號代替者,請註明物品名稱並由採購人蓋章。
(二)收據:須加蓋店章及負責人私章,註明免用統一發票編號。
(三)各項單據應註明:年、月、日、支付機關名稱(臺南市中西區永福國民小學)、物品或項目名稱、單價、數量、總價、總額。
(一)必要時,參加人員得投保旅遊平安險。
(二)如委由旅行社代辦,應選擇政府登記有案且信譽良好之旅行社;另承租車輛應以合法公司經營,車況良好者為限,膳食衛生亦請妥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