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揭弊保護流程,並強化揭弊保護措施。(如附件)
(一)指定受理揭弊單位:依本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 2 款規定,
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
單位、人員,及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
機構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均為
本法受理揭弊機關。
(二)落實揭弊通知作業:依本法第 4 條第 4 項規定,受理揭弊
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
關,並通知揭弊者;另依本法第 6 條第 1 、 2 項規定,各機
關應遵期於 20 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 6 個月內為調查結
果通知。
(三)強化揭弊身分保密:本法第 15 條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
及其承辦人員,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訂有刑
責,爰受理陳情檢舉案件時,務請審慎衡酌內容,如屬
本法之案件,應以機密文書辦理,並請就揭弊者身分文
件強化彌封、遮蔽或隱匿程序,以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
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