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學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雙重特殊需求學生發掘與輔導方案實施計畫 1 份,請依學生需求於 114 年 7 月 15 日前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6 月 2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5702024 號函辦理。
二、實施對象:符合下列雙重特殊需求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具優勢才能發展需求,經家長或教師推薦,並經學者專家評估通過者(須檢附推薦評估表)。
(三)資賦優異學生,具身心障礙特質需身心障礙特殊需求服務,經家長或教師觀察,並經學者專家評估通過者(須檢附觀察評估表)。
(四)辦理內容:邀請各區學者專家輔導,並規劃辦理具雙重特殊需求學生之優勢才能發展輔導方案或身心障礙特殊需求輔導方案,得採校本資優方案、區域資優方案、巡迴輔導、個別輔導、良師指導或其他等多元型態實施。
三、辦理期間: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四、補助基準及項目:
(一)學生每人每學期(每學年)最高補助 2 萬元( 4 萬元)。
(二)補助項目:包括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座鐘點費、授課鐘點費、材料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雜支等,經費項目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
五、請欲申請旨揭計畫之學校於 114 年 7 月 15 日(星期二)前函送本市資優教育中心(進學國小內),並將電子檔(含 word 檔及核章後掃描檔)傳送至葉老師電子信箱( alicey@mail.tainan.gov.tw),俾憑辦理。
六、另資賦優異學生之雙特輔導方案係針對其弱勢能力之強化及輔導,如資賦優異學生之優勢能力已有相關資優方案提供資源在案者,不再重複提供補助。
七、檢附本案申請計畫格式、特殊需求學生檢核表、鐘點費編列原則及補助清冊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