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評量試場規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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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學生定期評量、學力檢測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依照規定席次就座,不得擅自移動。
第三條 考試前應將桌面及抽屜內之物品全數收入書包或提袋內,不得將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等妨害考試公平之用品放於抽屜及桌墊下方。
第四條 考生不得攜帶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品:如行動電話、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 MP3 、 MP4 等)、穿戴式電子設備、智慧型手錶、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第五條 考生僅能攜帶手錶為計時工具,惟電子錶應解除響鈴功能。
第六條 考生應自備文具,不得在考試期間向他人借用。
第七條 考生可使用墊板,但不得有與考試內容相關圖形或文字印刷於其上。
第八條 每節正式測驗開始後進場者,不得要求延長考試時間。如已作答完畢,可趴下安靜休息,不得東張西望或看書,且不得任意離開教室。
第九條 考生若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開座位,須經監考老師同意下,始准離座。
第十條 考試期間,嚴禁談話、左顧右盼、飲食、嚼食口香糖等行為。
第十一條 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於考場區域內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違者,監考老師應予以制止,仍不聽從者,請立即致電行政人員協助帶離現場。
第十二條 考試期間除試題繕印不清可舉手向監考老師發問外,其他關於試卷內容問題也需舉手,待監考老師協助詢問出題教師後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 考生不得故意損壞試題卷或答案卷,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故意挖補、汙損試卷。
第十四條 試題卷及答案卷如有印刷不清、缺頁、漏印或汙損等情形,考生應立即舉手告知監考老師。
第十五條 考試結束前,不得提早離場;考試結束鐘聲響畢,考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靜候收取試題卷及答案卷。
第十六條 答案卷一經繳交或收取後,考生即不得再向監考老師取回修改。
第十七條 如遇警報、地震,考生應遵照監考老師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第十八條 如因故停電導致照明設備無法使用時,考生應繼續作答;無論復電與否,均以受影響時間延長考試時間,但至多以 20 分鐘為限。
第十九條 違反前列試場規則者,處理方式悉遵照違規處理一覽表(附件一)辦理,監考人員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並詳細記錄於違反試場規則處理紀錄表(附件二),送交教務處處理。
第二十條 本校特殊教育受潛能班服務之學生,及經學校評估有需要者,得視需求進行個別化應考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經課程發展委員會核准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