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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 - 學務處 | 2025-06-11 | 點閱數: 133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限制使用對象︰
(一)公部門: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
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1.政府部門: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含軍事機關、國軍福利品供應站
)、公營事業機構等。
2.公立學校。
3.公立醫療院所。
(二)私立學校:係指於私立學校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經營福利
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私立學校或民間業者。
(三)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係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
分部門零售者;購物中心係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
、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中心場
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量販店業: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
。凡在上開量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五)超級市場業: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
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凡
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六)連鎖便利商店業: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
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
均屬之。
(七)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者之
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
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八)有店面之餐飲業: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
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
之餐飲業,包括餐館業及飲料店業。但公、民有市場、夜市內之餐
飲性攤商(舖、販)不在此限。
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本公告所稱免洗餐具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
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
使用者。
(二)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範圍說明如下:
1.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
心內之餐飲業者、量販店業內之餐飲業者、超級市場業內之餐飲
業者、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於盛裝
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
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
內盤。
2.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福利社、合作社與從事其他販賣業務者,以
及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內之販賣業者、量販店業內之販賣業者
、超級市場業之販賣業者,於販售飲料、便當供消費者使用時,
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3.下列塑膠類材質之製品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 1 )杯蓋、杯座及紙杯之封膜。
( 2 )碗蓋。
( 3 )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三)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
主體,塗佈塑膠、貼合塑膠薄膜或其他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