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申請(分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對象為 113 年 5 月至 114 年 3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對象為 114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受理對象:
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表揚標準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五、申請方式(以下 2 者皆需辦理)
(一)線上填報: 114 年 3 月 3 日(星期一)至 4 月 2 日(星期三)間
(二)紙本資料:學校審核合格並完成行政程序核章後,請於 114 年 3 月 3 日(星期一)至 4 月 2 日(星期三)期間,
將彙整後之「自我檢核表」(附件 1 )、「申請名冊」(附件 2)與佐證資料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免備文逕寄(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寄送前請務必檢視所送資料是否已據實填寫及佐證資料已備齊 (佐證資料應列出該比賽符合說明四國際賽、中央各部會舉辦全國賽之表揚標準 ),
以免因缺件造成審核未通過。
六、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函係受理「非體育類」學生申請,故要點表揚標準之(三)(四)有關體育類學生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情事。
(四)所報名冊待本局審核完畢,另案公布符合接受表揚之學生名冊及相關表揚事宜。
(五)有關第二階段申請,本局將另函通知收件期程。
七、檢附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自我檢核表(非體育類)、申請名冊(非體育類)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