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法制作業準則第 33 條規定辦理。
二、因應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辦法業經 本府於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19 日以府法規字第 1132087423A 號 令訂定發布,自發布日施行,爰旨案依法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