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7 年 3 月 15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732591600 號函辦理。
二、貴校倘有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臺北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
居住事實者,請學生家長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日期: 107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二)至 8 月 10 日(星期五)。
(二)申請地點:戶籍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
(三)查驗文件:全戶戶口名簿正本、國民小學畢業證書、家長印章。
(四)審查及分發方式:
1、額滿國中:持額滿國中改分發轉介單至臺北市教育局公布之
改分發學校,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2、未額滿國中:由戶籍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依申請先後順序
審查後,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若無居住事實,不予分發入學
,應返回事實居住地學區之國中就讀。
三、有關該市國中新生分發法令、 107 學年度國中學區一覽表、里鄰學區
對照表及其他新生分發相關資訊,請逕至該市教育局網站
(網址:http://www.doe.gov.taipei/lp.asp?
ctNode=33541&CtUnit=19270&BaseDSD=56&mp=104001/)/
科室業務/中等教育科/公私立國中新生入學事宜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