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正式教師如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之年資,請於 114 年 10 月 9 日以前與人事室慶凱聯繫
詳如附檔,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2 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091 號函摘要如下: 前開本部 114 年 5 月 14 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本函(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2 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091 號函)下達後 3 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 114 年 5 月 14 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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