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 114 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為鼓勵學生通過參加本土語文能力認證,擬獎勵方式如下:
(一)國小階段:
1、臺灣台語:通過 A1(基礎級)以上,由學校核發予獎狀乙紙鼓勵。
2、客家語:通過初級以上,由學校核發予獎狀乙紙鼓勵。
3、原住民語:通過初級以上,由學校核發予獎狀乙紙鼓勵。
(二)國、高中階段:
1、臺灣台語:通過 A2(初級)、 B1(中級)者,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鼓勵;通過 B2(中高級)以上,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鼓勵。
2、客家語:通過初級者,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鼓勵;通過中級以上,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鼓勵。
3、原住民語:通過初級者,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鼓勵;通過中級以上,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鼓勵。
三、上開三項語文能力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合格效力,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為準,且同一級別以敘獎 1 次為限。
三、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點獎勵規定之現在學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學校教務處提出,由學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二)以上敘獎請於該級別本土語文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六個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