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9 月 2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26593 號函辦理。
二、查學生輔導法第 7 條略以,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明顯有輔 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 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三、因地震等天災之相關影響,請提供學生正確的防災知識、教導學生自我心理照顧策略,並觀察及關心學生受災影響的程度,必要時依上開 及相關法令規範,提供學生輔導協處或轉介、連結學生所需輔導資源,以共同穩定學生身心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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