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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公告 | 2022-08-22 | 點閱數: 103

臺南市 111學年度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

薪傳輔導教師實施計畫

  • 依據:
  •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 本市 111學年度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計畫辦理。
  • 目的:
  • 整合薪傳教師與教學輔導教師專業支持計畫,提供初任教師與需成長教師教學領導與心理支持,精進專業知能,提升教育品質。
  • 運作薪傳輔導教師諮詢輔導機制,導引初任教師積極投入教育志業,引領同儕教師專業成長,提供共同備課、公開授課及專業回饋所需支持,合作解決教育專業問題,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習成效,實踐良師典範的支持力量。
  • 辦理原則:
  • 申請學校應提出薪傳輔導教師運作方式及工作期程。
  • 學校有初任教師或新進教師者,優先申請本計畫。
  • 薪傳輔導教師之基本資格:
  • 具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者。
  • 具有進階專業回饋人員資格者或國教輔導團之團員身分者。如獲減授課者,需完成教學輔導教師培訓研習課程。
  • 正式教師教學年資滿 5年以上;校內無適合人選者,得遴派教學年資 3年以上之教師。如獲減授課者,需於 112年 3月 1 日前完成教學輔導教師培訓研習課程
  • 薪傳輔導教師之輔導對象:薪傳輔導教師具教學輔導教師資格者,應申請輔導以下四類輔導對象;若不具教學輔導
  • 教師資格者,應申請第一類輔導對象。
  • 初任 3年內之正式教師。
  • 1年內之新進教師。
  • 自願專業成長之教師。
  • 長期代理代課教師。
  • 薪傳輔導教師之權利:
  • 薪傳輔導教師以輔導 2名教師為限,每輔導教師 1名,得減授課節數 1 節,跨校輔導者,得減授課節數 2 節。各校辦理減授課節數,因薪傳輔導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者,得改發鐘點費。
  • 輔導績優者,得由各校辦理敘獎或頒發獎狀,實施成果有推廣價值者,並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 薪傳輔導教師之職責
  • 協助夥伴教師了解與適應班級(群)、學校、社區及教職之環境。
  • 每學年度安排夥伴教師與同領域/科目教師進行備課、觀課及議課。
  • 提供夥伴教師諮詢輔導,包括觀察夥伴教師之教學,提供回饋與建議,或進行示範教學;與夥伴教師共同審視教學內容,協助服務對象建立專業檔案;其他教學事務提供建議與協助,例如分享教學資源與材料、協助課程設計等。
  • 1學年須至少含 4次教學觀察與專業回饋,並依規定按週次輔導方式或重點至少完成填寫教學觀察三部曲紀錄表 4份、平時輔導紀錄表 2 份和輔導案例紀錄表 1 份等輔導資料。
  • 111學年薪傳輔導教師計畫實施方式
  • 實施期程:上、下學期各補助 10週至 20週,一學年可申請 20 至 40 週,由薪傳輔導教師依任教學校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核准後實施,減課鐘點費由教育部專款支出。
  • 配對方式:薪傳輔導教師依學校或個人需求安排夥伴教師進行輔導,以服務原校為原則,必要時可跨校輔導。
  • 本申辦計畫審查擇優通過以 100案為上限。
  • 本案執行成果請自行留存貴校,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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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新生入學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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