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學校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 接種 COVID-19 疫苗規範,請積極鼓勵相關人員儘速完整接 種 3 劑 COVID-19 疫苗,併請轉知所屬附設幼兒園,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4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10053237 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 Omicron 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 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 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爰自 111 年 4 月 22 日起,再強化教 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 24 類場所 (域)人員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
三、為確保學校工作人員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種 規範,請鼓勵未完整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之學校工作人員 儘速接種,請學校於 111 年 5 月 9 日起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學校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請提醒接種 2 劑疫苗已滿 12 週者,應儘速接種第 3 劑。新進人員於首次 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 3 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 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學校工作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 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依 時程儘速完成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 次服務前,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學校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 使用的 COVID-19 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 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 週 1 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 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 1 次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四、如具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證明者,快篩試劑 費用由政府補助;因個人因素未施打者,則快篩試劑費用 自行負擔。
五、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因職務需求,配合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上開疫苗接種政策,至醫療院所接種或至 「COVID-19 公費疫苗預約平臺」登記及預約接種,請依本 局 110 年 10 月 5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01209888 號函(諒 達)辦理。
六、請各校積極鼓勵目前尚未符合前揭服務條件之學校工作人員儘速前往地方衛生單位合約醫療院所、開設夜間疫苗 接種門診之醫療院所進行疫苗接種,以符合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相關規範。 七、檢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1 年 4 月 15 日肺中指字第 1113700157 號函(含附件)及本局 110 年 10 月 5 日南市教人
(一)字第 1101209888 號函影本各 1 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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