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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泓銘 - 學生申訴制度專區 | 2024-09-16 | 點閱數: 15

臺南市永康區五王國小學生申訴書

 

學生資料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

聯絡電話

住址

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

   

與學生關係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

聯絡電話

住址

簽名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時,依法得通知申訴學生及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到會陳述意見。

申訴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收受或知悉原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日期:     年     月     日

£請求學校作為而提出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向學校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依據,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學校之收受證明。)

申訴事實-應載明原措施之文別及事實大略;申訴理由-應載明原措施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之理由及證據

請求事項

(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相關證據

請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列舉後請裝訂成冊,並於檢附相關文件證據上簽章。)

   

申訴日期:     年     月    

-以下由學校填寫-

收件紀錄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狀況

£資料齊備 £資料不足,需補件

       收件人與申訴人確認相關資料及內容無誤後,影印本申訴書 1 份予申訴人留存。

補件日期

     年     月     日

輔導室戳章:

1.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學生不得自行提出。

2.前項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本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逾時不予受理。

3.學生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本校提出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4.學生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原措施,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為代表人,共同提起申訴;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申訴時,向本校提出文書證明。

5.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 1 案件再提起申訴。

6.本申訴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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