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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鄞蔚慈 - 獎助金申請 | 2024-08-16 | 點閱數: 27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並依國民教育法第 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指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且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小學,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清寒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四)國民小學: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九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一年級上學期學生。

四、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四)國民小學:本校名額 5 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名額及金額,本局得視當年度申請情形及預算金額酌予公告調整。

五、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獎學金之發給,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依第二點各款順序發給;同一順序者,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高者優先;成績相同時,同時錄 取。 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獎學金之發給,由本局依學校學生數比例分配發給名 額,並授權學校推薦學生提出申請。學校推薦申請人數不足額時,本局得將剩餘名額調整至他校。

六、清寒學生申請獎學金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學校提供)

(二)獎懲及出勤紀錄(學校提供)

(三)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一份(學校提供)

(四)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五)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七、學校受理申請後,應於下列期限內完成審查,並彙整申請人名冊函送本局審核: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本校申請截止日: 10/1(二)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學校逾期彙送或個別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獎學金核發,並以書面行政處分 追繳已受領之獎學金:

(一)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確資料申請或領取獎學金。

(二)成績事後經修正、變更或撤銷,而不符第三條申請資格者。

(三)已獲其他相同性質同額之獎學金,再以同一事由向本局申請者

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