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洪千雯 - 教務處 | 2024-08-07 | 點閱數: 26

主旨:函轉教育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 辦理之「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及「高級 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修 畢課程後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放寬及追溯 期間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7 月 3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32602547 號函 辦理。

二、為鼓勵修畢旨揭學分班課程之教師完成加註雙語教學次專 長,並將雙語教學實踐於教學課堂,有關旨揭學分班之教 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自 113 年度起,由原 3 年內 放寬至 5 年內,以 113 年學分班為例,說明如下:

(一)國民小學教師:

1、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 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培大 學 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5 年內( 118 年 12 月 31 日前) 取得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 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1、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 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 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 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培大 學 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5 年內( 118 年 12 月 31 日前) 取得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 「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 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三、另旨揭學分班之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放寬乙 節,得追溯至 109 年至 112 年期間本部及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 師增能學分班」及「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 語教學增能學分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