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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郭硯聞 - 總務處 | 2023-02-14 | 點閱數: 88

說明如下:

1、第 1 類:經本市區公所或社會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 生。

2、第 2 類: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社政單位開立經濟弱勢需扶 助之核定文件之學生(含「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 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 助」等,惟村里長清寒證明不包括在內)。

3、第 3 類: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由導 師開立證明書)。

4、第 4 類: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 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由導師開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