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審查民眾以(行動)自然人憑證申請教育程度註記案件,內政部承辦人員改以傳真查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4 年 3 月 5 日台內戶字第 1140241171 號函辦理。
二、按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2 款及第 16 點規定略以,教育程度資料蒐集方式,包括當事人以自然人憑證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更新教育程度資料,經查證不符者,不予註記。
三、內政部為辦理旨揭案件查證事宜,業請本局以 114 年 1 月 17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140140999 號函(諒達)轉知貴校於接獲內政部查詢電話時,協助確認該民眾之教育程度。惟因有學校反映透過電話查詢,恐有詐騙之疑慮等情事,爰內政部修正旨揭案件查證方式,改由內政部承辦人員傳真(格式如附件)查證民眾之教育程度,屆時請貴校協助確認民眾之教育程度,俾利辦理後續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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