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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陳慧玲 - 學務處 | 2024-12-30 | 點閱數: 116

落實校園檳榔危害防制作為,請各位家長們多加留意。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91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 4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建立無檳校園,落實學校檳榔危害防制教育,倘學校查獲學生攜帶或嚼食檳榔,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勸導制止,並酌情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加強管教;如知悉出處或販售來源,將通報社會局或警察單位查處。

三、有關「拒檳素養學習錦囊」電子書(網址:https://nosmokingedu.blogspot.com/search/label/%E6%8B%92%E6%AA%B3-%E7%B4%A0%E9%A4%8A%E9%A1%8C%E5%BA%AB)請多加參考。

共同推行檳榔防制工作,守護學生安全的環境,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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