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辦理。
二、本案申請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申請條件: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清寒學生。
1、國小: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九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請附出缺勤記錄)。
2、適用對象:
(1)低收入戶學生。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3、清寒學生申請獎學金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二)獎懲及出勤紀錄。
(三)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一份。
(四)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五)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三、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四、欲申請者請於9/20(五)前與資料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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