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5692E 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係於 85 年 3 月 13 日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發布。鑑於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業於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行政院定自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條例之第 3 條第 2 項已將訂定防制辦法之規定刪除,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辦理廢止事宜。
三、若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蔡依純(電話: 04-3706-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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