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2 條公私立幼兒園之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補充說明:有關 111-2 起公立幼兒園學期間入(離)園及連續請假之收退費規定,請查照。
依據教育局公告編號: 212057 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2 月 20 日召開全國幼教科長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配合行政院 110 年 1 月 29 日核定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107-113 年)」之就學補助方案,有關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者,學期間入(離)園及連續請假之收(退)費為一致性之規範,收退費方式如下:
(一) 學期間入(離)園:
家長每月繳交費用÷當月提供教保服務日數×幼生實際上課日數。(餘數採無條件捨去)
(二) 連續請假退費:連續請假日數依本市公告收退費辦法規定辦理,並請各園妥善留存幼生請假紀錄。
家長每月繳交費用÷當月提供教保服務日數×幼生連續請假日數。(餘數採無條件進位)
三、 本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將配合中央相關規定進行修法事宜,請各公立幼兒園配合依上開規定辦理並與家長妥善溝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