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9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21003 號函辦理。
二、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三、勞動部製作防疫隔離假相關 QA(網址: 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4890/44922/),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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