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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吉宏 - 總務處 | 2019-02-10 | 點閱數: 782

教育局公告 136508

說明:

  1.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7條第1項規定,學校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以下簡稱勸募活動),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另依本條例第 6條第3項規定,學校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指定之用途使用,並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3. 檢附前項捐贈經費收支明細表、物資使用情形表、收據格式、設置公開徵信專區(範例)及Q&A 各1份,請於1082月底前併會計帳目或物品、財產收支帳目(需相關單位核章)函報本局備查(需註明公開徵信網址)。

https://bulletin.tn.edu.tw/ViewDetail.aspx?bid=13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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