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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1-03-10 | 點閱數: 453

請符合資格欲送件者, 3/31 下班前將資料送到教學組。

 

說明:

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 1 ),於每年定期辦理優秀表現學生之表揚活動,以鼓勵優質學習成果。


二、本活動分兩階段申請:
(一)第一階段申請:對象為 109 年 5 月至 110 年 3 月期間獲獎符合
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二)第二階段申請:對象為 110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
請。
(二)因本案係受理「非體育類」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標
準(三)(四)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
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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