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9 年 8 月 20 日府衛疾字第 1091009092 號函辦理。
二、為守護市民健康與安全,請加強宣導民眾出入人潮擁擠或密閉場所,如醫療院所、人口密集機構、大眾運輸場站或車廂、市集(百貨公司、量販店、傳統市場、夜市等)、教育學習場所(補習班、 K 書中心等)、休閒娛樂場所(電影院、音樂廳、體育館、兒童遊戲場、酒店、舞廳、夜店、酒吧、 KTV 、遊藝場等)、宗教場所及活動(廟宇、教會、禮拜、遶境等)時,務必配戴口罩,並養成勤洗手、咳嗽禮節等衛生習慣,已降低感染風險。
三、前揭宣導建請運用貴校(園)之跑馬燈裝置等管道宣導播放,提供參考文字如:「出入人潮擁擠、密閉場所或參與大型活動,務必配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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